民法答题要点
1.结论有单独的分值,可以先分析,后写结论。
2.专业术语一定要答,例如善意取得,债权人撤销权。
3.一个题有两问,务必分点作答。
4.作答记得代入案情,人物名称,比如法条是当事人,实际作答改成(当事人)甲和乙。
5.可以正向回答,不好答则用正向的否定
必考点
1.问题导向:合同效力如何?(合同有效是一切题目分析的前提,如买卖不破租赁,租赁合同有效是解除的前提,才能更具体展开)
有特殊情形:1)存在无权处分,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,合同有效。
2)存在物权区分215,根据区分原则,未办理登记或交付,不影响合同效力,合同有效。
3)一物数卖,第三人虽然知情,但没有恶意串通,合同有效。
没有特殊情形:143一般有效,当事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,意思表示真实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2.问题导向:能否取得所有权?(承接第1题(1)(2),合同有效取得债权,根据债权再讨论物权)
存在特殊情形:动产的交付方式特殊
1)先借后卖,以简易交付(不用交付,没动手)方式完成交付。
2)先卖后借,以占有改定(转移占有,动手取回来)方式完成交付。
3)转让请求返还的权利(债权),以指示交付(口头,动嘴巴)方式完成交付。
动产正常交付:
1)有权处分,已完成登记或交付,能取得所有权
2)无权处分,虽然是无权处分,但是第三人不知情1.善意且以2.合理价格购买,3.已完成登记或交付,善意取得所有权,能取得所有权。(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,则否定上述要件)
3.担保物权是否成立或能否优先受偿?
1)不动产抵押权,已办理抵押登记,担保物权设立并优先受偿。
2)动产抵押权or浮动抵押(现有及将有生产设备、原材料),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担保物权成立并优先受偿,未登记,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3)动产质权,已完成交付时担保物权成立并优先受偿。
4)权利质权(股权、应收账款),已办理出质登记,担保物权成立并优先受偿。
5)普通留置权,对方未履行到期债务,合法占有动产,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担保物权成立并优先受偿,即使知道是第三人是动产也能留置。(要答不成立,否定其中一个要件即可)
6)商事留置权(企业专用),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,占有债务人的动产,担保的债权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,担保物权成立并优先受偿。
7)房地一体,视为一并抵押,对房和地都有抵押权。Or对新增建筑物没有抵押权,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但应当一并处分,只是无权优先受偿。
!!(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物损毁灭失了,无法办理抵押登记)未设立抵押权,债权人无权就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,但可就保险金、赔偿金受偿。
(可归责于抵押人)为设立抵押权,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担责,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设立时的责任范围。
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,不能设立质权。
4.(1)抵押物被转让,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?
总结:原则能,除非受让人知道(已登记)不能转让的约定。
首先分析:转让合同有效。(具体分析:没约定不能转让——是有权处分;约定了不能转——约定不能转还转,不影响合同效力)
然后分析:受让人知不知道不能转让的事实。(知道:没约定不能转,完成登记or交付——能取得所有权。约定了不能转且登记了or受让人知道,完成登记or交付——不能取得所有权。约定了不能转但不知道,完成登记or交付——能取得所有权)
4.(2)抵押物被转让,抵押权人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?
总结:原则能,除非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or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(先答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,再看抵押权有没有登记)
1)正常经营买受人,正常经营活动(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范围,出卖人持续销售。不正常:买太多or买生产设备不正常,非正常经营活动),已经支付合理价款,取得动产的所有权(所有权保留不行),是正常经营买受人,抵押权人不能继续行使抵押权。(不符合哪条规则就否定哪个要件)。
2)未登记不能对抗,未登记不得对抗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受让人。
5.请分析提供担保的性质?(判断是哪种担保)
担保类型:典型担保(抵押,质押,留置,保证)和非典型担保(让与担保、后让与担保)
担保特点:1)抵押、质押:案情会原词重现或有“出质”。 2)留置:“扣押”。 3)保证:如果一个人or公司提供担保,且没有出现任何特定财产,是保证。 4)让与担保、后让与担保详见下一题。
兜底:
5(1)如果题目给出一个从没见过的权利要设定质押,问效力?
1)合同有效,不违反强制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
2)其次判断有没有物权效力or是不是物权担保:要看有没有在法定的登记机构(默认是法定的,除非题目说这个不是公家单位)办理登记,登记了就有物权效力,是物权担保,可以优先受偿
5.(2)如果给出一个从未见过的担保形式,不是上面任何一种,让分析担保性质?
非典型担保,是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。
6.用物抵债性质的认定?
1)届满前,有合同约定,流押or流质条款无效,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,只能优先受偿,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。
2)届满前,没有抵押or质押合同,约定到期不履行,财产归债权人或履行买卖合同。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,但不影响合同效力。
(不履行合同or到期没回购,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):构成让与担保。且完成登记or交付,具有物权效力,有权优先受偿,但不能主张归自己所有。
(不履行先合同则履行买卖合同):构成后让与担保。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,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,有权就拍卖款受偿,但不具有优先性。
7.共同担保(含混合担保)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以及如何追偿?
1)按份——和债权人约定份额:债权人按份额请求,担保人只能找债务人追偿,不能找其他按份担保人。
2)连带:首先分析:定性,构成什么。(既有债务人or第三人物保,又有保证——构成混合担保)
其次答:怎么实现债权,且未与债权人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与份额,应先债务人物保,之后再任意请求担保人,无顺序限制。
最后:问追偿再答追偿。可以向债务人追偿。至于担保人之间能不能追偿,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能追偿or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or在同一份合同书签字,可以向担保人追偿。(全面否定三情形,才能得出不能相互追偿的结论)
总结:一笔债多个担保,有物先追物保,其他无顺序限制
3)特殊:
(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):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商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责。
(担保人受让债权):是承担担保责任,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,只能按照追偿规则处理。
8.是否享有价款优先权or享有何种权利?(价款优先:买东西买不起,再把买来的东西给你做担保)
享有价款优先权。为担保购买动产的价款or为购买动产提供融资or以所有权保留方式购买or签订融资租赁合同,交付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or所有权保留买卖登记or融资租赁登记。
9.担保物权顺位?(抵押权和质权何者优先)
先简答担保物权的设立,再答顺位
留置权>价款优先权(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)>公示的抵押权or质权(内部看登记or交付的时间先后)>未登记的抵押权(内部顺位相同,按债权比例)>普通债权414
10.能否主张解除合同?
(案情出现国家政策、金融危机、严重通胀考虑情势变更。没有出现则考虑法定解除,+达到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”,如果达不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,合同不能解除)
!!如果当事人是合法行使抗辩权,不构成违约,对方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合同。
1)情势变更,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,有权基于情势变更请求法院解除合同。可以解除合同。533
2)违约方解除权,法律、事实不能履行or不适于强制履行、履行费用过高or债权人合理期限未请求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没有恶意违约,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,守约方拒绝解除有违诚信。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。580
3)法定解除,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or履行期限届满,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or迟延履行且催告后仍不履行or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
11.应当承担何种责任?(是否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,看是否涉及合同,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——违约责任;未成立、不生效、无效、被撤销——缔约过失责任(过错违反诚信原则),没有合同——考虑侵权责任)
1)缔约过失责任: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(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or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500)
(如果问到具体费用,再补充后面的内容)……是缔约费用及利息or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指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or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,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。
2)违约责任: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合同有效,不履行义务,构成违约。
(如果问到具体费用,再补充后面的内容)……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,且该损失并未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,故该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54。
3)违约责任相对性——涉及到三方关系,违约责任的相对性,即使因第三人原因违约,债务人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593.
4)侵权责任——一般构成: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造成了损害,且有主观过错,
5)侵权责任——因果关系,案情明显让你讨论因果关系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虽然该行为是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,但是依照社会一般观念,行为与损害间没有相当性,不具有因果关系。
6)纯粹经济损失,不能请求侵权赔偿。没有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,只是造成经济上的损失,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,不属于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。
12.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?
1)原则:交付,买受人承担。已交付or需要运输且没有约定交付地点,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,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
2)在途货物,买受人承担。在途小第五,自合同成立时起,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如果订立合同时知道毁损未告知,风险不转移。
3)出卖人违约,出卖人承担。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。
!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无关,即使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,风险也因交付转移。如不动产没有登记、所有权保留。
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。
所有权保留:买受人出卖,无权处分,保留的所有权登记的,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;未登记,第三人善意取得。
13.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?该权利相关顺位如何?
1)享有。工程验收合格后,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价款,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2)顺位,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、房屋无法交付时的价款返还请求权(被查封前签订有效合同,房屋用于居住,支付全部购房价款)>承包人优先受偿权(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)>抵押权>普通债权。36
14.具体侵权责任承担?
1)用人单位责任——行为外观与职务存在客观联系,执行工作任务,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,塬不承担赔偿责任。1191
2)安保义务人责任,仅用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3)高空抛物责任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适用人基于补偿。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。1254
4)产品责任——产品缺陷,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,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。12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