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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录的成本

    生命的记录能力来自于物质的规律性,根据一生二概念,规律让事物在生成稳定记录的同时,也会对记录的更改设下了限制,这种记录的更改限制我们就可以称为记录的成本。

    物质的规律性来自于物质的客观性,因此,记录的成本其实就是物质客观性的延伸结果。

    记录是什么?那就是客观存在。更改记录就是要具体的客观存在,自然要遵循客观的物理规律,付出代价,这个代价就是记录的成本。那生命为什么要更改记录呢?当然是因为那个记录不是生命想要的记录。

    对于不想要的记录,生命想要其变成自己想要的记录;对于想要的记录,生命总是想要获取更多,因此,有时候这个记录的成本,生命还必须得支付。

    世界中所有客观物质都是按照其固有规律运转的,而要想改变现实物质的运动轨迹,根据牛顿第一定律,生命就必须支付代价,即需要消耗资源(能量),这就是说,逆行从不是禁区,只是需要付出代价。

    牛顿第一定律:任何物体都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状态,直到受到其他物体的作用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。

    生命要想改变客观的记录,就要支付代价,当生命处于无能为力情况时,生命就会痛恨这条规则,因为它让我们生活在地狱,并想象出一个万能的神明,可以无视任意规则的神明,将这条规则碾在脚底下。

    那生命又怎么能保证,这样万能的神明,一定会站在自己这边呢?就像女人情用感来约束男人一样,生命也只能用情感去约束神明,说服自己,神明当然会站在我们这边,因为神爱世人。

    规则不可打破,因为我们的世界有一个永恒不变的“一”。当生命得到足够成长后,拥有充足的视野后,生命才会明白,这个“一”无与伦比,只要有这样的“一”固守规则,那总有一天,生命能成为自己的神明,创造出自己的天堂。

    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,生命拥有了思维,生命的思维对世界进行思考,得出的理论结果,就是思想,其中,优秀的思想得到生命群体的广泛认可与传播,汇聚成了一个体系,并且在继续发展,这些生命和他们的思想就组成了思想流派。

    一般来说,思想流派,都拥有着一套成熟的思想理论,在这套思想理论里,就是生命理想中的现实图景,也可以说,是多个生命共同的选择。

    生命的选择具有化为现实的可能,而这个可能的概率,就与生命想要更改记录的具体成本有关,因此,生命的思想流派,除了要足够美好,以便能吸引到多数生命的认同,其更改记录的成本还要低,这样才有更多实现的可能。

    思想中的美好,固然让人神往,但美好到不切实际,就会成为空想与妄想,无法在现实中实现,也就得不到生命广泛的认可,因此,在各个思想流派中,能使生命得到现实的满足,才会得到有意义的投票,因此,思想实现成本越低的的思想流派,它的传播难度往往就会越低。

    在中国主要的思想流派中,道家讲究遗世而独立,羽化而登仙,对个人的认知水平要求比较高,第三重认知境界就是道家要求的基础认知水平,而儒家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,一步一步地走路,对生命的成长很有指导意义,对个人的认知水平也很友好,因此,在群体中,儒家就比道家更容易被传播开来。

    若夫乘天地之正,而御六气之辩,以游无穷者,彼且恶乎待哉?故曰:至人无己,神人无功,圣人无名。

    ——《逍遥游》

    当然,儒家虽然对个人的认知水平要求很友好,但终究还是要求要有思维能力的,即要求是第二重认知境界,在传播难度方面还是低不过只要第一重认知境界的佛教。

    只要信仰神佛,就会得到庇佑,如果怀疑普通的你,是否能得到神明的帮助,那也只需要做点仪式,献点祭品,就会得到神明的青睐,美好的生活就要来临了,如果幸福还没有来,那不是还有来世吗?只要个人愿意相信神佛可以庇佑自己,是站在自己这一方的,那关于神佛的信仰就会得到传播。

    有一个不成材的孩子,父母对他发怒,他不会悔改;乡邻们对他责备,他不会动容;师长教导他,他也不会改变。不过如果是地方上的官吏拿着武器,依法执行公务,到处搜捕坏人的时候,这个孩子就会害怕起来,改掉他恶劣的行径。

    今有不才之子,父母怒之弗为改,乡人谯之弗为动,师长教之弗为变。夫以父母之爱、乡人之行、师长之智,三美加焉,而终不动,其胫毛不改。州部之吏,操官兵,推公法,而求索奸人,然后恐惧,变其节,易其行矣。

    ——《韩非子·五窦》

    道理作为生命认知中的概念,只有在讲道理的人眼中,才会具有分量。在高谈阔论中,法家的行为往往上不了台面,但在现实生活中,无论个体心中是何想法,处于何种认知水平,都只需按照规则行事,这样的法家操作往往立竿见影,最具成效,能最大限度保障现有秩序。

    因为不是世上所有的人都能开悟,也不是世上所有的人脑袋里都能装下道理和大爱,所以放下对人性一切美好的想象,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出发的法家思想,就逐渐受到了统领了广大人民的君主的认可与支持。

    法家追求的是“法”,与现实具体的规则、律法相连,因此,“法”是具体的、与现实相连的存在,与高成本的现实行动相连,更讲究以事实为依据。即使到了现在,法家思想流传了2000多年的今天,我们的法律依旧受到现实的强烈桎梏,高成本是理想的法律难以跨越的槛。

    一个男人长期家暴一个女人,最终失手打死了自己的妻子,法律判定这是过失杀人,刑期三至七年,而如果是女子不堪长期家暴影响,在日常生活中择机杀了丈夫,那这就是故意杀人,刑期十年以上到无期。

    因家暴产生的命案,人们对上面的判处结果,目前普遍感到不满意的,这是因为在对这些家暴命案进行司法审判时,只把命案发生当时的过失状态或者故意状态作为量刑依据,而对命案的家暴根源没有进行太多关注,这里就是法律高成本的体现。

    在一个家庭里,男人与女人其实是一体的,男人没有杀害女人的理由,女人也没有杀害男人的理由,可为什么悲剧还是发生了呢?这都是因为强势的一方一直在无限制地伤害弱势的一方。

    这种无限制性伤害在无外力介入的情况下,一般会走向两个结局,强者杀死弱者,或者弱者伺机反杀强者。无论强势的那一方是男是女,结局死的是她或者是他,强势那一方的他/她才是这起凶杀案的罪魁祸首,在人们的朴素认知里,案件的本源发起者在案件中应该负第一责任,而案件的被迫受害者则应该得到宽容。

    实际上,在命案发生时,大部分家暴行为已经属于了过去,而法律最大的特色就是它是具体的,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,大量的过去行为都必须经过核实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,这里极大地增加了法律审判的成本,让家暴这个重要因素难以成为审判要点。在实际审判中,往往只会在案件中重点选取了男人/女人杀人的即时场景作为审判依据,这也就是家暴命案审判结果往往与人们的朴素认知不符的原因。

    有小偷入室行窃时,偶然发现室内正发生谋杀案件,他本可以直接带着财物离开,却选择了返回查看,最终达成间接救人成就。这个结局在人们的朴素认知之中是好的,可从法律角度上,救人并不能抵消已发生的罪行,那就是按司法规定,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。

    人的认知具有延展性,在上述案例里,尽管小偷行窃是事实,但人们根据小偷救人的选择,判断出他的内心依旧心存善意。在群体生活中,人们更喜欢心存善意的人,因为善良的人会以维护群体的利益为行为出发点,因此,人们对心存善意的人的未来抱有积极收益的认可,在人们朴素认知里,这个小偷就可以被宽容以待。

    但我们的法律由于成本的限制,是根据已有事实定罪,而如果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也纳入判决之中,那这成本会蹭蹭地往上涨,中国作为一个要对14亿人口负责的大国,法律成本更是极其高昂,维持纯按事实审判这样才能节约成本。

    生命是特别的,是因为生命可以借助思维的翅膀,逃脱现实的束缚,可由于成本的存在,我们的思维无论翱翔于多高的天空,它的根源始终会系于现实之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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